8月底上路!即將開放僑外生從事旅宿業 不需要透過評點制 起薪至少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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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勞動法規
僑外生
為緩解旅宿業缺工問題,勞動力發展署於8月6日預告修正《雇主聘僱辦法》,放寬僑外生留台條件,僑外生留台開放從事旅宿業中階工作,包含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但不包含餐廳內場;初聘僑外生薪資至少要3萬元以上,預計8月底上路。
依照目前法律規定規定,僑外生雖然可以透過評點制留台,但必須從事專門或技術性工作,若從事觀光旅宿業,則必須經營管理、技術研發、餐飲烹調等管理職,也因此造成相關科系畢業的僑外生留台增加了難度,而現在採用旅宿業中階工作的方式,降低了過往相關科系學生求職的門檻,希望促進僑外生留台意願。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管理組組長蘇裕國表示,此次修正主要是為補充旅宿業人力缺口,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的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可受聘僱於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飯店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
受聘雇的僑外生初聘起薪須達3萬元以上,續聘3.3萬元起,聘雇期最長為三年,而雇主則必須有合格的旅宿業營業登記,並且證明聘請不到本國人才可以申請。
另外,勞動部 7 日預告藍領審查標準草案,副學士以上畢業僑外生在台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資格,除學歷外並須取得交通部觀光署或教育部認可之 80小時訓練或實習證明或切結書,初聘每月薪資不低於 3 萬元,若雇主願意給予每月薪資不低於 3.5 萬元,則可以免除訓練資格;旅宿僑外生名額上限不得超過員工人數的 3 成。
以下為法規變動前後的差異表格:
旅宿業聘請僑外生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現行法規
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二)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第四十四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四、雇主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所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三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三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或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第四十八條 雇主有繼續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無申請展延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為該外國人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或得由新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申請接續聘僱為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經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接續聘僱為第二類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二)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
(三)審查標準規定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以下簡稱畢業僑外生旅宿服務工作)。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
第四十四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四、雇主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所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三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三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一、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
二、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與合夥人約定採比例分配盈餘,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三、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
第四十八條 雇主有繼續聘僱第三類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無申請展延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或畢業僑外生旅宿服務工作外國人之必要者,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為該外國人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或得由新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申請接續聘僱為第二類或第三類外國人。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經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接續聘僱為第二類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旅宿業僑外生申請分析
根據目前勞動部釋出的規範,旅宿業僑外生申請方式與過往的評點方式、專門性與技術性工作的申請方式不同,申請走向更偏向中階移工的申請方式,對於沒聘僱過移工的企業來說,了解申請規範將是企業的一大挑戰。
才多多人力銀行有25年的移工申請經驗,針對旅宿業的僑外生申請,有更多類似的申請經驗。只要您成為才多多的會員,將會得到我們整理的最新旅宿業懶人包資訊,並且可以提供給您更專業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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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生產學專班是什麼?一篇帶您了解僑外生產學專班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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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4
僑外生
你知道在台灣有許多企業都與學校有僑外生產學合作嗎?僑外生產學合作對企業又有什麼好處呢?僑外生產學合作又有什麼類型呢?了解僑外生產學合作一篇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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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生產學合作對企業的好處
降低招募成本:企業可以在產學合作之中發掘適合的人才擇優留用,直接縮短新人招募的時間和磨合期,降低招募成本。
培養核心關鍵人才或儲備幹部:在產學合作期間,可培養符合符合企業核心理念的關鍵人才或儲備幹部,且間接提升負責帶領實習生的在職員工之領導與管理職能。
提升企業形象:從與學校共同安排實習招募、校園推廣等互動當中,提升企業形象與校園知名度,有利於建立良好的雇主品牌。
建立穩定的人才來源:企業與學校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與穩定的人才來源,並且可以藉此進一步深化合作、獲得學校技術研發等資源。
培養重視人才的概念:引導經營管理階層更加重視人才資本,為產業培育人才,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增加多元人才人選:台灣面臨缺才狀態,透過產學合作提前鎖定外籍人才,可以減緩企業人力缺乏的問題。
產學合作的類型
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2年專科/副學士、二技或四技/學士)
招生對象:具有新南向國家(東協十國、南亞六國及紐澳)國籍之學生
政策重點:配合新南向政策,提供優質教育,以培育新南向國家產業所需人才,及我國人力嚴重缺乏之特定領域產業(長照)所需人才,鼓勵技專校院擴大招收新南向國家外籍生,客製化以下專班,例如:
> 外國學生產學合作國際專班(主要為四技學位班)
> 外國青年短期技術訓練班(非學位班)
> 中高階專業技術人才短期訓練班(非學位班)
主責部會:教育部
業務聯絡窗口:教育部促進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計畫推動辦公室
北區(總推動辦公室):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執行辦公室(02)2730-3612
中區:國立雲林科技大執行辦公室(05)534-2601分機2822
南區: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執行辦公室(07)381-4526分機12758
重點產業領域之重點產業系所(學、碩、博士)
招生對象: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及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所定外國學生、港澳生及僑生身分,並具學士班、碩士班或博士班之入學資格。
政策重點:
> 配合5+2國家重點產業發展,開設智慧機械、生技醫藥、綠能科技等相關系所,以擴充僑外生生源,促進優秀畢業僑外生留臺就業。
> 入學後學校應開設華語課程強化招收僑外生之華語能力,促其大二起須達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之聽力與閱讀測驗進階級(B1) ;或開設全英語教學課程,教育部檢核教師 EMI 教學情形。
> 學校應強化並落實僑外生學習、生活、經濟及畢業後留臺就業等輔導機制,並追蹤學生語言能力及後續就業情形。
> 可依據人才培育需求,規劃開設校外實習課程,使學生結合學術理論和實務作業。
主責部會:教育部
業務聯絡窗口:
教育部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畫專案辦公室(04)2632-8001分機11553
重點產業領域之國際專修部(學士、副學士)
招生對象: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及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所定外國學生、港澳生及僑生身分,且具學士班或副學士班入學資格。
政策重點:
> 為有序、穩定開放的原則擴充僑外生生源,並促進優秀人才留臺就業,學校設立國際專修部招收僑外生就讀製造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四大領域科系,提供完善學習與生活輔導資源,111學年度正式招生。此外,112學年度滾動修正招生領域,新增電子商務(含資訊處理)、服務類科,包含前述4領域,共計6領域,以符合國家及產業人力需求。
> 學生先修華語1年培養華語能力基礎,學生達華語檢測A2標準,則可續留國際專修部專班就讀專業課程。
> 國際專修部專班專業課程依據人才培育需求,可規劃開設校外實習課程,使學生結合學術理論和實務作業。
主責部會:教育部
業務聯絡窗口:教育部重點產業領域擴大招收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實施計畫專案辦公室(04)2632-8001分機11553
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新型專班)(雙聯學士、二年制學士、學士後、碩、博)
招生對象:
・ 新型專班之招生不限國家別(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及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
・ 以招收教育部駐外館處所推薦之國外學校學生為優先(如非屬前揭推薦學校之學生,申請學校須提供合作學校當地排名、系所排名及學生學業表現、學生高中畢業學校等佐證資料,作為教育部核定該生國發基金產學獎助金之審核參據)。
政策重點:
> 本專班強調以企業端需求為導向,配合我國人口政策需求與臺灣產業布局,並對應國內產業技術升級,以STEM(科學、技術、工程、數學)、金融及半導體相關領域為優先招生對象。
> 由開班學校與合作企業共同規劃客製化課程,國發基金提供每人每年至多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最多補助2年之「產學獎助金」與一次性來臺機票及必要的行政費用、企業提供在學期間每人每月至少1萬元之「生活津貼」;學生領取政府及企業獎助,畢業後具留臺義務,促進優秀國際學生留臺就業目標。
> 有效整合大學國際交流合作資源特色並結合產業力量共同從事人才培育,擴大招收國際生來臺發展,從招生、課程設計到留才機制,以加速擴大方式,強化海外招生及國際產學合作,持續培育出國際級的人才。
主責部會:教育部
業務聯絡窗口:
國際產學教育合作聯盟專案辦公室(國立臺灣大學)(02)3366-4482
教育部:一般大學(02)7736-6156、科技大學(02)7736-6184
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3+4年/學士)
招生對象:僑居地華校初中畢業或相當華校初中完成同等學歷,且年滿16歲以上之僑(華)生。
政策重點:
> 僑務委員會自103年起擴大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招收華裔子弟來臺就讀3年制技術型高中,畢業後再直接升讀4年制技專校院(即3+4)。
> 自111學年度起將協助學校調整產攜僑生專班開辦類科方向,鼓勵技高端學校開設製造業、營造業、機構看護(長照)、電子商務及農業五大類科,培用我國重點產業發展所需優質人才。113學年度將增開服務類科。
主責部會:僑務委員會
業務聯絡窗口:僑務委員會僑生處(02)2327-2639
二年制副學士班
招生對象:高中畢業或完成同等學歷之僑(華)生
政策重點:
> 為培育我國產業所需人才,以創新思維強化精進海青班學程及相關學輔措施,推動自111年起開設「海青班二年制副學士班」,開設類科包含製造業、營造業、機構看護、農業及電子商務等國內產業所需類科。
> 首屆於111年9月入學
主責部會:僑務委員會
業務聯絡窗口:僑務委員會僑生處(02)2327-2639
四年制產學合作企業學士班
招生對象:高中畢業或完成同等學歷之僑(華)生
政策重點:
> 為培育我國產業所需人才,以創新思維強化精進海青班學程及相關學輔措施,推動自112年起開設「海青班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士班」,開設類科包含製造業、營造業、機構看護與農業及電子商務等國內產業所需類科,113學年度將增開服務類科。
> 首屆於112年9月入學。
主責部會:僑務委員會
業務聯絡窗口:僑務委員會僑生處(02)2327-2639
產學合作相關網站
以上資料引用自以下網站:
經濟部產業人才發展資訊網-產學小教室:點擊進入網站
經濟部產業人才發展資訊網-企業人才需求登錄:點擊進入網站
國家發展委員會-僑外生產學專班:點擊進入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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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預告:僑外生評點制即將取消人數上限 身為企業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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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4
勞動法規
僑外生
勞動部 1 日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五條之一草案,取消僑外生評點制配額限制。勞動部表示,自從實施評點制以來僑外生留台工作人數逐年增加,近三年更達到配額限制的九成。
考量到填補各產業的人力需求,勞動部依國發會人口及移民政策首長會議朝向僑外生「個人工作許可制」改善的決議及行政院旅宿缺工協調會議的決定,取消每年僑外生評點制的人數配額限制。
以下為法規變動前後的差異表格:
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現行法規
修正條文
第五條之一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 造、農業、長期照 顧或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 位。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人數數額、 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公告之。
第五條之一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製造、營 造、農業、長期照 顧或電子商務等相 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公告 之。
詳細公告請看:勞動部預告修正第五條之一草案
為解決勞動力缺乏、旅宿業缺工問題等,政府各部門有意長期走向個人工作許可制,以便利僑外生銜接移民制度申請永久居留,留下優質僑外生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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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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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僑外生要留台需要依靠工作經驗、薪資條件、評點制,但由於每一個制度審核資格和標準不同,因此也常有企業與僑外生相談勝歡,並約定好入職報到的時間,直到繳交資料那一刻才發現,僑外生差一點點才符合聘請資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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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5
僑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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